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印发 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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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7

近期,砂石价格暴涨,行业火热,众多企业和资本大鳄都将或正在进军砂石行业,随着10月1日《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实施,砂石行业绿色发展已成为行业发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印发  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近期,砂石价格暴涨,行业火热,众多企业和资本大鳄都将或正在进军砂石行业,随着10月1日《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实施,砂石行业绿色发展已成为行业发展必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或将从根本上被遏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参与办法》)已经公开发布,其中,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极大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指出,新版《参与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利。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参与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参与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这位负责人说,《参与办法》将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兑现民众的环保参与权利的必要一环,也是完善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然而,在现实中,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的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现象,仍较普遍。

类似案例,媒体多有报道。如2015年,福建宁德某公司,被当地居民反映其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问卷调查涉嫌造假,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卷调查名单中过半数的人并非当地居民,相当一部分人也不住当地,有的压根不知道所谓调查,但该调查却给出当地群众满意度为99%的结论。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并非孤例,也是此次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出台的一个大背景。


这次修订主要有这样几个亮点: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众参与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过去一些环评造假被发现后,建设单位往往把责任推给环评机构,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作假的侥幸心理,也降低了惩处力度。其次则是将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现实中,环评造假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对公众参与形式“偷梁换柱”,尽量缩小环评范围。而要求环评信息公开必须上网、见报,则大大拓宽了公众的监督渠道,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空间。最后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参与办法》规定进行审查。这让环评审查更为精细化,也突显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不难看出,上述修订之于现实都非常具有针对性。总的一点,就是要压缩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和形式化的可能性。而在具体执行上,还有必要突出重点。比如,越是大项目,环评方面受到的干扰因素往往越多,这要求对大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更要引起重视,加大针对性的监督力度。一方面,项目越大,环境风险可能性也越大,环评的重要性也就越突出;另一方面,大项目环评做实公众参与,也能够发挥榜样作用。事实上,在这方面,近年来环保部门其实已有多次“亮剑”。

如2016年,作为贵州省重大工程,总投资173.07亿元的贵州中石化60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就因为环评报告不过关而遭到环保部门的拒批。此做法曾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样的重大工程因为环评不过关而公开被拒的情况堪称罕见。其原因或许并不是说重大工程的环评项目就一定质量高,而是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往往有着种种“绿色通道”,在环评上被“通融”的空间较大。所以,把重大项目的环评做成示范,很有必要,不仅对项目本身负责,也能够树立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得看到,一些重大项目因为环评的真实性存疑,甚至连带影响了人们对于环保治理的信心。对其严重性,不可不察。


另外,确保环评公众参与,也得与日常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权利打通。现实中,并不排除一些项目在环评上过关了、却在实际运行当中“掉链子”的情况。这一现实警示,不能让环评为一个企业和项目“盖棺定论”,对于实际情况与环评报告不一致的地方,应该吸纳社会意见,及时纠偏。同时也有必要把平常的公众监督举报和投诉作为项目和企业环评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样一来,企业和项目对于环评才不会产生“过关”的心态。

要让环评“真”起来,公众参与就必须要“实”起来 。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至今,环评公众参与的框架和社会意识逐步建立起来。时隔12年后,暂行办法获得修订,可视为是一次基于现实的针对性补漏与升级,也是与“最严环保治理”的对接。当然,规则完善只是第一步,政策的红利还必须靠严格执行来兑现。

展必然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等问题或将从根本上被遏制。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透露,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参与办法》)已经公开发布,其中,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全面开展,极大调动了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是,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突出。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指出,新版《参与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地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利,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利。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这位负责人说,通过修订,进一步优化了建设项目环评公参,解决公众参与主体不清、范围和定位不明、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有效性受到质疑等突出问题。

为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参与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同时,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参与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这位负责人说,《参与办法》将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既是兑现民众的环保参与权利的必要一环,也是完善环境保护监督体系的题中之义。然而,在现实中,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的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现象,仍较普遍。

类似案例,媒体多有报道。如2015年,福建宁德某公司,被当地居民反映其项目环评报告中公众参与问卷调查涉嫌造假,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问卷调查名单中过半数的人并非当地居民,相当一部分人也不住当地,有的压根不知道所谓调查,但该调查却给出当地群众满意度为99%的结论。这种做法在现实中并非孤例,也是此次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出台的一个大背景。

这次修订主要有这样几个亮点: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众参与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过去一些环评造假被发现后,建设单位往往把责任推给环评机构,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作假的侥幸心理,也降低了惩处力度。其次则是将环评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现实中,环评造假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对公众参与形式“偷梁换柱”,尽量缩小环评范围。而要求环评信息公开必须上网、见报,则大大拓宽了公众的监督渠道,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空间。最后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参与办法》规定进行审查。这让环评审查更为精细化,也突显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不难看出,上述修订之于现实都非常具有针对性。总的一点,就是要压缩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和形式化的可能性。而在具体执行上,还有必要突出重点。比如,越是大项目,环评方面受到的干扰因素往往越多,这要求对大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更要引起重视,加大针对性的监督力度。一方面,项目越大,环境风险可能性也越大,环评的重要性也就越突出;另一方面,大项目环评做实公众参与,也能够发挥榜样作用。事实上,在这方面,近年来环保部门其实已有多次“亮剑”。

如2016年,作为贵州省重大工程,总投资173.07亿元的贵州中石化60万吨/年聚烯烃项目,就因为环评报告不过关而遭到环保部门的拒批。此做法曾引发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这样的重大工程因为环评不过关而公开被拒的情况堪称罕见。其原因或许并不是说重大工程的环评项目就一定质量高,而是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往往有着种种“绿色通道”,在环评上被“通融”的空间较大。所以,把重大项目的环评做成示范,很有必要,不仅对项目本身负责,也能够树立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得看到,一些重大项目因为环评的真实性存疑,甚至连带影响了人们对于环保治理的信心。对其严重性,不可不察。


另外,确保环评公众参与,也得与日常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权利打通。现实中,并不排除一些项目在环评上过关了、却在实际运行当中“掉链子”的情况。这一现实警示,不能让环评为一个企业和项目“盖棺定论”,对于实际情况与环评报告不一致的地方,应该吸纳社会意见,及时纠偏。同时也有必要把平常的公众监督举报和投诉作为项目和企业环评的重要参考依据。这样一来,企业和项目对于环评才不会产生“过关”的心态。

要让环评“真”起来,公众参与就必须要“实”起来 。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实施至今,环评公众参与的框架和社会意识逐步建立起来。时隔12年后,暂行办法获得修订,可视为是一次基于现实的针对性补漏与升级,也是与“最严环保治理”的对接。当然,规则完善只是第一步,政策的红利还必须靠严格执行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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