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固废法修订丨将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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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6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草案共六章102 条,其中修改50 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 条,删除4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一是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二是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一是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二是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的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定责任。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行为。
 三是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是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农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回收利用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应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三是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增加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着环境风险控制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一是增加经济手段。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取消危险废物排污费,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条款。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要求涉危险废物企业强制参保。
 二是细化技术手段。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三是强化法律手段。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增加针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上限。
 四是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填补现行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空白。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引导公众参与。



我国《固废法》首次颁布实施于1996年4月1日,先后进行过一次修订和三次修正,一次修订在2004年,最近一次修正在2016年。

《固废法》修订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工作的稳步推进,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国情,也无法充分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叠加同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补协调,故而需要进行及时修订。

《固废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作为一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固废污染治理的工作迫在眉睫。而《固废法》的修订正是为了给我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使其成为一条“高压红线”,与其他固废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有效的衔接与互补。
 《固废法》修订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
 本次《固废法》的修订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要求,有效衔接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系列法律条文,确保其能够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地解决固废污染问题。

《固废法》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新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新增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在节能减排中的刚性作用;“生产者责任延伸”首次写入,多方联动促进生活垃圾协同治理等。


《固废法》修订的具体方向有哪些?
 第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第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第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第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值得一说的是,为了确保我国各项固废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固废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区域合作条文,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新法有望在2018年底至2019年初正式出台。

一文看懂固废法修订丨将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18日。
 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草案共六章102 条,其中修改50 条(不包括仅修改“环境保护”为“生态环境”的条款),新增14 条,删除4 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一是突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无害化底线要求。在污染防治原则层面,明确“无害化”是“资源化”的前提;提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和产品的污染防治要求,防止二次污染,确保“资源化”过程和产品的“无害化”。
 二是强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约束性规定。提出有关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应最大限度降低填埋处置量,倒逼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增加关于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要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
 (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一是强化产生者的主体责任。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是固体废物治理的首要责任人,谁污染谁负责,谁产废谁治理。建立固体废物排污许可制度,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实施“一证式”管理,促进落实产生者主体责任。
 二是界定转移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产生者需要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合同不能转移产生者的固体废物治理的法定责任。禁止产生者无合同或采取虚假合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防范以买卖的名义非法转移固体废物行为。
 三是提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增加关于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规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经验吸纳与固化,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四是明确部门污染防治责任。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应担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
 (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全面贯彻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农业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明确农业固体废物产生者的回收利用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应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规范农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三是设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增设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建设,为推动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提供法律支撑。
 四是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增加鉴别程序和单位管理要求,为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统一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着环境风险控制的原则,建立危险废物分级管理制度。从当前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处置规划、转移运输、经营许可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一是增加经济手段。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取消危险废物排污费,增加征收环境保护税条款。增加关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要求涉危险废物企业强制参保。
 二是细化技术手段。增加关于固体废物科技专项规划的具体规定,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三是强化法律手段。新增关于固体废物查封扣押、停产整治的条款,增加针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第五章“法律责任”,提高罚款额度上限。
 四是促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扩大法定要求开展信息发布的城市范围,增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填补现行法对企业信息公开法律规定的空白。增加关于公民义务的条款,引导公众参与。

我国《固废法》首次颁布实施于1996年4月1日,先后进行过一次修订和三次修正,一次修订在2004年,最近一次修正在2016年。


《固废法》修订的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随着我国生态环境工作的稳步推进,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国情,也无法充分满足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叠加同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补协调,故而需要进行及时修订。

《固废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作为一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固废污染治理的工作迫在眉睫。而《固废法》的修订正是为了给我国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使其成为一条“高压红线”,与其他固废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有效的衔接与互补。
 《固废法》修订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
 本次《固废法》的修订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要求,有效衔接新环保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新水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系列法律条文,确保其能够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地解决固废污染问题。

《固废法》修订草案有哪些亮点?
 为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新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新增工业固废排污许可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在节能减排中的刚性作用;“生产者责任延伸”首次写入,多方联动促进生活垃圾协同治理等。


《固废法》修订的具体方向有哪些?
 第一,统筹把握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关系;
 第二,明确各方责任促进固体废物协同治理;
 第三,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第四,综合运用手段深化固体废物管理。
 值得一说的是,为了确保我国各项固废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固废法》修订草案增加了排污许可制度、环境保护税、环责险等多个方面内容,并重申“洋垃圾”禁止令。
 此外,修订草案还新增区域合作条文,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新法有望在2018年底至2019年初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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